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24年1月17日发布的数据,2023年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据全国人口的21.1%,共计29697万人。a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23年8月28日在京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较2022年12月增长110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6.4%;而非网民规模仍达到3.33亿人,从年龄来看,60岁及以上老年群体是非网民的主要构成部分,占非网民总体的41.9%。b在社会老龄化和数字鸿沟的双重影响下,大部分老龄群体无法接入网络,在出行、消费、就医、办事等日常生活中无法享受数字化服务带来的便利。也就是说,数字技术的不断提升加剧了数字技术发展与特殊群体数字权利保障之间的鸿沟,一部分面临老龄化和数字鸿沟双重打击的老龄群体正被遗忘在数字社会的边缘,成为大数据时代下被遗忘的孤岛。时代的进步必然是被期待的,但是我们也不能任由数字时代的洪流卷走老龄群体。因此,必须加强对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正视数字鸿沟现象和数字弱势群体现状,通过界定相关概念和权利范围,探寻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内在法理,积极寻找消弭数字鸿沟的路径,促进老龄群体与数字时代的融合。
“数字鸿沟”一词并非近几年才出现,它甚至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商业部电信与信息局于1995年发布的一篇名为《被互联网遗忘的角落:一项有关美国城乡信息穷人的调查报告》的文章中提到了数字鸿沟现象,其中指出“数字鸿沟”一词主要是用以描述美国社会中不同阶层的人接受和使用互联网的差别。[9]有学者概括认为,狭义上,数字鸿沟指不同的社会群体或者地区之间的互联网普及和使用差距。而从更广的意义上讲,除互联网外,还应包括其他信息传播技术。[9]一般而言,数字鸿沟主要有“接入沟”“使用沟”和“知识沟”三种表现形式,分别表示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技术接入、数字技术使用和获取数字知识方面与数字优势群体存在的差距。[7]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数字时代来临,老龄数字弱势群体面临的“数字鸿沟”迅速扩大。研究“数字鸿沟”本身进而提出缩小甚至消弭数字鸿沟的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1)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概念厘定
所谓“数字弱势群体”,一般而言是指在智慧化时代下被数字鸿沟所阻隔而形成的数字边缘人。有学者将“数字弱势群体”定义为:“在智慧社会中,由于数字科技的固有特征、不均衡传导,以及社会既有结构等客观因素,导致权利缺失、能力不足,进而展现出地位边缘、资源匮乏、易受挫伤等特征的特定群体。”[10]智能化时代下,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一部分群体很难跟上时代的步伐,其中不乏经济困难人士、残障人士、年幼群体,但由于老龄化的严重影响,其中占据较多比例的是老龄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老龄数字弱势群体与数字时代的脱节程度更高,因为他们面临双重鸿沟——数字鸿沟与年龄鸿沟。双重鸿沟使得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劣势地位更加明显。可以说,老龄群体在数字时代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几乎被数字鸿沟边缘化。
(2)老龄数字权利范畴确定
在论述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时,“权利”和“权益”的表述均有被采用的先例,不同词汇的表达具有截然不同的内涵,故应当先对“权利”或“权益”作出界定。在此以“权利”为逻辑起点开展对老龄数字弱势群体保障的论述,原因在于:其一,这是基于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现实需要,是民众在社会转型时期对分配正义的追求;其二,“权利”的表达能够为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更为强有力的保护,具有可行性。因此,为更有效地保障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利益,应将之上升到权利的高度,以解决数字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老龄数字弱势问题。
其后,关键问题在于确定有别于利益的所谓权利的边界。针对老龄群体这类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有学者提出了“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的概念,将之定义为一种具有多重权利内涵的新型权利,比如具有公私复合的特征;以积极权利色彩为主、消极权利色彩为辅,以及融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核心要义,是兼具两者属性的新型权利类型。[3]也有学者主张“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以“权利束”形式呈现,主要包括隐私权、知情权、个人信息权和数据权,以及其他社会发展权利。[5]为了有针对性地保障老龄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又必须防止权利的无限扩张,应当将需要保障的老龄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界定在知情权、隐私权、社会发展权等的范围内。
第一,数字化时代下,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是保障老年人数字化权利的关键。由于经济基础、知识水平的差异,老龄弱势群体在面对无论是公权力机关发布的官方信息抑或是个人信息时都存在着明显的信息弱势,其知情权难以获得实质保障。当知情“难”的现象普遍存在时,老龄数字弱势群体将会一直被困于信息壁垒中,无法享受数字福利,甚至受到更多的社会歧视。第二,隐私权是老年人数字化权利的重要内容。大数据时代,数字化、信息化发展不断深化,信息易于流变和共享,但人也因此变得透明。精通网络的网民尚且不能规避隐私的泄露,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更难与之抗衡。一般而言,在数字化时代中,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隐私权通常遭受两个方面的侵害,一方面是公权力机关出于安全考量或者是便于政府监管的考量,对数字弱势群体实行全方位监控;[5]另一方面是各类软件运营商利用老年人对于网络操作的生疏、网络知识匮乏的漏洞,对其个人信息不当获取。[5]第三,社会发展权是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重要保障。数字鸿沟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资源分配,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社会发展权,使其尽可能地享受社会发展红利。例如,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权的一种表达方式,大部分老年人依靠社会保障获得物质资料以维持生活水平。但由于数字化的发展,获取社会保障的渠道逐渐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由于老年人在数字科技上的弱势地位,就可能在社会保障方面遇到信息难题和操作难题。
确切地说,并非所有利益都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实际存在并且真实反映大部分法律主体的诉求。且任何权利、权益能够获得法律保障的前提都是有一定的法理基础的支持,没有法理基础的权利不能也不值得立法保障。总的来说,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法理渊源包括维护人格尊严、保障数字人权、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三个方面。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法律主体所应有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体现的是主体的自我价值。有学者提出,人有尊严意味着人作为法律主体必须得到外界的承认和尊重,这取决于各种客观因素,如他生活工作的社会环境、他的地位、他的威望、他的家庭关系等。人格尊严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格权制度将抽象理念转化为具体民事权利后,方能获得民法上的保护和救济。[11]我国以成文法的形式保障人格尊严,甚至上升到宪法保护,可见对人格尊严保障的重视。既如此,绝不能忽视对老年人人格尊严的保障。另有学者主张老年人的尊严需求主要包括自尊与受到他人尊重的需求、价值和参与的需求、生命尊严,以及人性尊严等。[4]在智能化时代推进的过程中,老龄群体在享有数字权利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智能手机的普遍应用,数字技术的引入,使得老龄群体与年轻一代之间的数字鸿沟进一步加深,老龄群体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下降,人格尊严也遭到了更大的挑战。因此,在发展数字科技的同时,老龄群体的人格尊严也应当受到保障。
人权是人的权利,以人的存在为前提,以人本身为根源,与一个人的自我特征无关,不需要其他论据而人人平等地享有。我国《宪法》《民法典》、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白皮书的相关规定等都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a进入数字时代,人权的保护道路漫长而艰难,“数字人权”的概念也随之诞生。张文显认为:“提出‘数字人权’概念的意义在于,以人权的力量和权威强化对数字科技开发及其运用的伦理约束和法律规制。”b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了数字化新时代,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给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使得人权的天平开始倾斜,带来新的不平等。数字时代下,老年人的数字人权很容易受到侵害。法治应当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老年人在数字时代所应当获得的自由和平等。可以说,人权的保障理论是保障老年人数字权利的法理基础,而保障老年人在数字时代下的权利则是回应“数字人权”保障的关键。
尊老敬老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的比重逐年上升,养老敬老保障体系已成社会不可或缺的部分。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已经是社会的共识,但尊老敬老不能忽视老人的精神层面的富足。数字化时代之下,老年人在数字鸿沟的阻碍之下被迫停留在原地,成为数字科技“边缘人”,出行难、看病难、支付难等成为阻碍老人晚年幸福的烦扰。为消弭数字鸿沟,让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在数字社会中得以传承与发扬,我们必须保障老年人的数字权利,让他们真正受到尊重和敬爱。
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困境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但在此之前,必须要找到造成此种困境的原因。而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困境的生成是社会结构性因素和个体能力与心理特征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老龄化与数字化的双重作用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逐年加剧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迎来了老龄化和数字化叠加的时代。在这一时代中,老龄群体面临着双重挑战。一方面,人口老龄化意味着老龄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社会结构呈现老龄化特征。而老龄人群比例的提升,不仅增加了社会保障的压力,也扩大了数字鸿沟。老龄群体在年龄、教育水平、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下,往往会出现难以适应数字技术设备的问题。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使老龄群体难以跟上数字技术发展的步伐,成为数字社会的边缘人。因此,在老龄化和数字化的双重作用下,老龄群体逐渐成为老龄数字弱势群体,在权利保护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共享社会发展福利。面对老龄群体的权利保护困境,我们要思考的是如何利用数字技术,实现数字“助”老,而非数字“阻”老,实现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和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平衡。
(2)数字马太效应拉大数字鸿沟
所谓数字马太效应,是指在数字时代中, “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依然适用,拥有数字信息越多的人,就越能快速获取数字信息,越能够固化优势;而越无法拥有数字信息的人,就越处于劣势地位。[13]由于数据的非贬损性以及信息差异的影响力,马太效应在数字社会产生的效果更加明显。这种效应意味着老龄群体由于老龄化和数字化双重作用下形成的数字劣势会随着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而持续拉大,逐渐演化为难以逾越的数字鸿沟,使“弱者愈弱”,从而造成社会数字资源的倾斜性,加剧社会资源的非平衡化危机。然而,数字马太效应拉大的数字鸿沟并不会自然弥合。因此,必须找到能够消弭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所面对的数字鸿沟、能够消解普遍存在的数字歧视、能够解决针对老龄群体的数字人权危机的救济路径,从而使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地位,实现社会的有机平衡。
(3)适老化设计缺位形成硬件障碍
造成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困境的原因,除了上述提到的“软件”问题,还存在硬件方面的问题,典型的就是适老化设计缺位。从我国现状中看,目前我国市场中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适老化开发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根据《数字技术适老化发展报告(2022年)》,数字适老化目前面临巨大挑战,存在数字适老化产品或服务供给不足、数字适老化市场机制不健全、数字适老化存在安全风险等问题。a产品和服务在设计中往往会忽视老龄群体的特殊需求和使用习惯,难以回应老龄群体的实质需要。具体而言,适老化设计存在以下的问题:其一,适老化设计不彻底,具有形式主义倾向。例如一些适老化设计仅为“大字设计”,并未解决界面设计复杂、操作不便捷等问题。其二,适老化的持续性问题。这一问题产生于设计成本和受益之间的矛盾。在面对进行适老化改造所产生的巨大成本和开发获得的较低利润的比较下,企业开发适老化设计的积极性会明显受挫,影响适老化改造的可持续发展。总之,适老化设计的缺位形成了硬件障碍,也限制了老年人对数字化社会的参与和融入。
(1)数字化能力缺陷导致客观弱势
数字化能力缺陷问题是导致老龄群体在数字时代处于弱势地位的客观原因。老龄群体由于年龄、身体状况和所受教育的限制,老年群体往往缺乏数字技术和数字知识,在面临新技术时,他们可能会出现接入困难、使用障碍和知识局限等问题,也就是面临数字鸿沟之“接入沟”“使用沟”和“知识沟”。具体来说,首先,他们可能缺乏对互联网等新技术的了解,与数字优势群体相比在接入时存在信息壁垒,存在接入困难。而造成接入困难的因素可能是有经济因素、基础设施建设因素等,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或者所在地区的基础设施特别是网络建设滞后,缺乏新技术或者新设备使用的条件,导致接入沟的产生。其次,老龄群体由于年龄和所受教育的影响,认知能力、理解能力和记忆能力均出现衰退而难以掌握互联网等数字技术的基本操作,即使实现了新设备的接入,在使用互联网时,仍缺乏必要的数字使用技能。最后,由于接入沟和使用沟的存在,老龄群体最终会面临数字知识局限的问题。就如同数字马太效应表现的一样,越处于数字弱势地位,越面临数字知识困境。总的来说,数字化能力的缺陷使得老年人在数字化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维护自己的数字权利,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侵害甚至是遭遇网络诈骗。
(2)数字融入心理障碍加重主观弱势
由于存在对新技术的畏惧或者缺乏信心等数字融入心理障碍,老龄群体在尝试新技术时会存在犹豫不决甚至是排斥反对的心理,在日益增长的负面心态影响下,甚至出现了“习得性无助”的现象。[14]这种数字融入心理障碍是导致老龄群体在数字时代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观原因。具体来说,老龄群体可能存在技术焦虑、自我意识障碍、社会认同等数字融入心理障碍。首先,技术焦虑是老龄数字弱势群体面临的主要数字融入心理障碍之一。由于对自身数字技术能力的不自信或者对新技术负面作用的畏惧,老龄群体可能对新数字技术产生焦虑和不安,从而影响他们对数字新技术的接入和使用。其次,自我意识障碍也是老龄数字弱势群体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年龄的增长,学习能力和记忆能力下降,老龄群体认为自己无法适应数字技术,从而回避新技术和新设备的接入和使用,回避数字知识的接受。最后,社会认同的影响。在普遍情况下,老年人被视为落后于新技术的群体。这种普遍的社会认同也会加剧老龄群体与数字社会的隔阂,使他们心安理得地接受“落后”,最终导致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所面临的权利困境。
随着老龄化和数字化的双重趋势日益明显,老龄数字弱势群体在享受数字化带来便利的同时,其权利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为有效保障这一群体的权利,亟需构建一套全面、有效的救济路径。
从宏观层面分析,老龄弱势群体数字权利的保障目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升老龄群体的数字权利保护意识,二是为老龄群体提供数字权利受侵害之后的救济。[10]因为,以成文法的形式解决当前社会多发矛盾、肃清积弊是最有效的方式。故实现这两方面的目标最核心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赋能,为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但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当前数字科技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速度远远滞后于数据产业的发展速度,专门针对数字弱势群体的保障性立法更是少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保障了老年人的相关权益,但仅仅涉及非数据时代的权益,数字化权利并未体现在条文中。而其他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仅涉及一般公民的权利保护,并未有针对性地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相比之下,某些地方性政府在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法益保障方面已经先行示范,出台了相关法规,如《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b在目前立法缺失的情况下,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缺少坚实的法律依据,数字成果难以实现社会共享。可见,相应的保障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立法应当提上日程。
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到权利的地位,对数字社会下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知情权、隐私权、社会发展权等容易被忽视的权利进行完善规定,为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应制定专门针对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如规定数字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应提供易于理解和使用的界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等。其次,当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受到侵害时,应确保他们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所以必须保留便利于老龄数字弱势群体诉讼的司法渠道,防止其求告无门的现象发生。针对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诉求,司法机关必须重视立案,并做好个案裁判,以此回应当事人的诉求。但由于当前相关立法并不完善,司法人员绝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在不背离法律规范目的的前提之下,做出有针对性的个案裁判。最后,应加强数字维权的普法教育,提高老龄群体的数字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良好氛围。
为了保障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除了通过法律赋能,还应当积极推动国家机关、社会、企业、家庭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协作,建立均衡的权利义务分配机制,构建全方位的社会保障网络。在社会合力下,推动数字红利积极普惠到每个社会成员手中。
(1)显化国家机关的监督职责与救助义务
应凸显国家机关在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权利保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应明确国家机关的监督职责,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或是其他掌握数字技术的平台和企业进行监督,谨防其利用马太效应拉大数字鸿沟,导致算法歧视以及防止其利用数据技术侵犯老龄群体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应承担起救助义务,为遭受侵权的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救济渠道和倾斜性保护。仅仅依靠司法救济并不能满足所有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救济需求,其他国家机关也可以为其提供救济路径,实现多通道救济。同时,也因为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特殊身份,国家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
(2)优化社会公共服务
社会公共服务在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应保留线下模式,加强对老龄群体的公共服务支持,为老龄群体提供便利。由于老龄数字弱势群体自身所特有的教育经历、经济水平的限制,这类群体在数字科技的使用方面具有生疏性,甚至可以说排斥性。老龄数字弱势群体对线下模式的依赖性意味着无差别地向其推广线上模式的方法是不切实际的。因此,保留一定的线下模式,并进行线下引导,对于数字弱势群体而言是最直接的社会救济方法。另一方面,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老龄群体提供数字素养提升教育,对老龄群体提供基础的数字技能培训,包括智能手机和互联网的使用、在线支付的操作等,以满足不同老龄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通过优化社会公共服务,使老龄群体享受数字时代福利,打造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鼓励企业开发适老化配置
智能手机等数字设备繁多的应用操作,使大部分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望而却步。为解决这类问题,需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为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提供适老化配置。具体而言,企业要加大对老年智能设备或服务的研发投入,为老龄群体提供更具有适配性的智能设备,满足老年人在数字时代下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要不断完善适老化配置,如研发出页面简单、实现文字放大的关怀模式,实现“实质适老”,而非“形式适老”。为鼓励企业开发适老化配置,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政策支撑。如政府可以提供相关激励和税收优惠,并统一适老化配置的标准。总之,相关适老化产品的研发、推广与使用,应当“以老年人为中心”而非“以技术为中心”,必须以老龄群体的生理特征、特殊需求与使用习惯为中心,满足老龄群体的数字需求。[12]
(4)强调家庭的数字反哺责任
针对已经出现的“数字鸿沟”,有学者提出了“数字反哺”的概念,主张“年轻世代在数字接入、使用和素养上对年长世代的教辅行为”,并详细阐述了数字反哺的三大维度,包括数字接入反哺、数字技能反哺与数字素养反哺。[15]相较于老龄群体,年轻一代在数字技术操作上占有优势地位,利用年轻一代的数字反哺可以有效地弥补老龄群体在数字操作上的缺陷。根据此理论,在数字接入、数字技能、数字素养三个层面,年轻一代应当对年长世代进行教辅,包括在数字服务适老化改造中提供补贴、提供数字设备说明,建立相关学习平台等,也可以通过家庭代际沟通与交流,依靠年轻一代的引导使得老龄群体能够操作最基本的智能化服务,尽量缩小与年轻群体之间的数字鸿沟。
随着数字化时代浪潮不断推进,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渐渐被忽视,老龄群体逐渐成为数字边缘人,无法享受数字时代的红利。然而保障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权利不仅符合维护人格尊严、保障数字人权、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这三方面的法理要求,更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必然要求。因此,为了解决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被忽视的问题,需要从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两方面出发,找到造成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困境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构建老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救济路径,其中包括通过法律赋能,完善数字权利保障体系以及依靠国家机关、社会、企业和家庭四方主体协同推进实现社会化保障两种方式。总而言之,数字科技的发展正如火如荼,应尽快将老龄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提上日程,使数字发展的成果得以普惠所有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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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指出:“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在常态和应急状态下均不受非法侵害”。
[2] 参见张文显在《北京日报》上发表的《“数字人权”这个概念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现实需要和重大意义——“无数字 不人权”》。
[1] 参见《数字技术适老化发展报告(2022年)》,http://www.caict.ac.cn/kxyj/qwfb/ztbg/202205/t20220523_401701.htm。
[2]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保障和改善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