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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gress in Social Sciences

ISSN Print:2664-6943
ISSN Online:2664-6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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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调查研究

An Investigative Study on Recidivism Among Released Prisoners

Progress in Social Sciences / 2026,8(1): 1-5 / 2026-01-14 look234 look155
  • Authors: 杨骥 赵政威
  • Information:
    湖南省津市监狱,常德
  • Keywords:
    Released prisoners; Recidivism; Investigative study
    刑释人员; 重新犯罪; 调查研究
  • Abstract: Objective:To comprehensively understand the status of recidivism, analyze the causes leading released prisoners back to crime, explore strategies to reduce recidivism rates, and provide references for scientifically rehabilitating offenders. Methods: This study selected recidivists among inmates in a certain prison and conducted an empirical study using a combination of questionnaire surveys and interviews. Results:(1) Most recidivists were under 50 years old, had low education levels, lacked stable employment, and received no post-release resettlement assistance or rehabilitation (r>50%).(2)Nine primary causes of recidivism were identified,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subjective individual factors.(3)The number of criminal offenses showed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negative correlations with age, education level, social rehabilitation support, and employment placement (p < 0.05).Conclusion: Improving rehabilitation quality and reducing recidivism rates constitute a comprehensive strategy. Only through coordinated efforts by individuals, families, prisons, and society can the ultimate goal of “Scientific transformation, successful reintegration, and desistance from crime” be achieved. Among them, what plays a decisive role is the subjective initiative of released prisoners themselves. 目的:为了全面了解重新犯罪的情况,分析刑释人员走向重新犯罪道路的原因,探索降低重新犯罪率的对策,为科学教育改造罪犯提供参考。方法:本研究在某监狱选取服刑人员中的累犯,采用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实证研究。结果:(1)50岁以下、受教育程度低、无稳定职业、无安置帮教占大多数(r>50%);(2)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有9个,以个人主观方面为主;(3)犯罪次数与年龄、文化程度、社会帮教、就业安置等有显著负相关(p<0.05)。结论:提高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个人、家庭、监狱、社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实现“科学改造,顺利回归,不再犯罪”的理想目标。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刑释人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 DOI: https://doi.org/10.35534/pss.0801001
  • Cite: 杨骥,赵政威.关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调查研究[J].社会科学进展,2026,8(1):1-5.


全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尤其是极少数重大恶性案(事)件的偶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各个领域都在反思自身的工作是否存在不足,从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安置帮教、矛盾化解等方面完善相关机制,共同促进刑释人员安居乐业,做一个守法公民,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遵循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因此,监狱的主要职能包括惩罚罪犯,强制其承担违法责任;改造罪犯,教育其成为守法公民;震慑其他社会公民,不要触犯刑法。

然而,犯罪行为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涉及个人主观因素和客观环境因素等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转型期间的犯罪率居高不下,重新犯罪(本研究仅指执行期满释放后5年内又被处刑罚的犯罪行为)率更是逐年上升,2000年以来,各地重新犯罪率均维持在 15%~25% 的高重新犯罪率上[1]。监狱承担着改造罪犯的主要职责,因高重新犯罪率而对改造质量的质疑便随之出现。监狱工作“首要标准”的提出、发扬“枫桥经验”、加强基层综合治理、统筹推进“五项工作”、分级分类化解矛盾冲突等各领域探索相继而来。重新犯罪率、罪犯改造质量、监狱职能的回归、治本安全观等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如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是监狱走向矫治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教育职能化必须要思考的问题,也是监狱工作的目标方向和主要任务。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某男性监狱在押服刑人员中的累犯。

1.2 方法

(1)研究工具

①自编调查问卷。根据文献综述,结合重新犯罪原因的研究成果,包括个人、监狱、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因素,编制包括19个项目的调查问卷。

②结构式访谈提纲。主要围绕刑释后的生活状况,重新犯罪的诱发事件,自己对重新犯罪的认识,以及怎样预防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等展开访谈。

(2)研究程序

步骤1:从某监狱狱政管理系统中筛选出所有在押罪犯中的累犯;步骤2:对所有在押累犯进行顺序编号;步骤3:采用随机号码表法抽取样本500个;步骤4:对500个样本进行集体施测,当场收集有效问卷,主试身份为高校教师;步骤5:从有效问卷中,分层抽样100人,进行个别的结构式访谈,了解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降低重新犯罪的途径。

(3)统计处理

采用集体测验的方式,收集问卷信息,所有数据录入电脑,用SPSS 20.0进行描述统计,相关分析,卡方检验。

2 调查结果

2.1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对象为某监狱在押男性罪犯中的累犯(共907名,占押犯总数的16.15%,分别编号,根据随机号码表抽取样本500名被试,发放问卷500份,回收500份,有效问卷476份,有效率95.2%,研究样本占总体的52.48%),年龄最小的19岁,最大的65岁,平均年龄为37.37±8.796,50岁以下的有439人,占92.2%。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有427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9.7%。婚姻状况中已婚的仅144人,占调查总人数的30.3%。犯罪次数为3次及以下的有430人,占调查总人数的90.3%。捕前无职业有389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1.7%。无谋生技能的有28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59.9%。无社会支持的有193人,占调查总人数的40.5%。经历过社会歧视的有203人,占调查总人数的42.6%。没有接受过社会帮教的有438人,占调查总人数的92%。没有接受过就业安置的有44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93.5%,如表1所示。

表 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描述统计

Table 1 Descriptive statistics of basic information of survey subjects

频率 百分比(%)
年龄 30岁及以下 137 28.8
31~40岁 153 32.1
41~50岁 149 31.3
50岁以上 37 7.8
文化程度 小学及以下 196 41.2
初中 231 48.5
高中或中专 41 8.6
大专及以上 8 1.7
婚姻状况 未婚 195 41.0
已婚 144 30.3
离异 132 27.6
丧偶 5 1.1
犯罪次数 2次 335 70.3
3次 95 20.0
3次以上 46 9.7
捕前职业 87 18.3
389 81.7
谋生技能 191 40.1
285 59.9
社会支持 283 59.5
193 40.5
社会歧视 203 42.6
273 57.4
社会帮教 38 8.0
438 92.0
就业安置 31 6.5
445 93.5

2.2 重新犯罪的原因统计

调查显示,问卷中所列出的19个原因中,肯定选择超过50%的有原因4,5,8,9,10,11,12,17,18,19,如表2所示。卡方检验结果表明,除原因4(尽管占比超过50%,但未达到0.05的显著水平)外,其他选择均存在显著差异,如表3所示。

表 2 重新犯罪原因描述统计

Table 2 Descriptive statistics of recidivism causes

1 2 3 4 5 6 7 8 9 10
频率(是) 138 140 173 245 271 134 169 262 316 270
百分比(%) 29.0 29.4 36.3 51.5 56.9 28.2 35.5 55.0 66.4 56.7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频率(是) 268 284 101 175 200 183 329 268 354
百分比(%) 56.3 59.7 21.2 36.8 42.0 38.4 69.1 56.3 74.4

注:1.性格急躁;2.生活很无聊;3.家庭情感淡漠;4.做事冲动;5.没有从根源上改变以往的侥幸心理;6.周围人很少夸奖;7.服刑期间没有人探视;8.贪图享受且好逸恶劳,没有积极的人生目标;9.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10.缺乏基本的谋生技能;11.监狱重生产轻改造,大部分时间在车间;12.教育改造欠缺,手段和方法单一;13.监狱执法有失公平;14.警察对罪犯教育缺乏耐心;15.改造没有因材施教;16.监狱的生活氛围压抑;17.改造生活与社会发展脱节;18.回归社会遭受冷漠和歧视;19.就业难,刑满释放后的基本生活难保障。

表 3 重新犯罪原因卡方检验

Table 3 Chi-square test for reasons of recidivism

1 2 3 4 5 6 7 8 9 10
卡方 84.034a 80.706a 35.504a 0.412a 9.151a 90.891a 40.008a 4.840a 51.126a 8.605a
渐近显著性 0.000 0.000 0.000 0.521 0.002 0.000 0.000 0.028 0.000 0.003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卡方 7.563a 17.782a 157.723a 33.353a 12.134a 25.420a 69.588a 7.563a 113.076a
渐近显著性 0.006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6 0.000

注:a. 0 个单元 (0.0%) 具有小于 5 的期望频率,单元最小期望频率为 238.0。

2.3 犯罪次数的相关分析

将犯罪次数与年龄、文化、捕前职业、婚姻状况、谋生技能、社会支持、社会歧视、社会帮教、就业安置等进行双因素相关分析,结果显示,犯罪次数与年龄、文化程度、社会帮教、就业安置等有显著负相关,如表4所示。

表 4 犯罪次数的相关分析

Table 4 Correlation analysis of crime frequency

年龄 文化 捕前职业 婚姻状况 谋生技能 社会支持 社会歧视 社会帮教 就业安置
犯罪次数 0.098* -0.182** 0.051 0.026 0.079 0.087 0.011 -0.102** -0.214**

注:*.在0.0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在 0.01 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3 讨论

3.1 重新犯罪的原因

此次调查,涉及个人主观方面的再犯罪原因,其中原因5、原因8、原因9、原因10的肯定选择达到显著水平。然而,内因的先天不足与外因的消极影响相互作用,构成了重新犯罪的直接动因[2]。调查中内因只有4个方面的肯定选择达到显著水平,这可能是重新犯罪人员的归因方式造成的,他们没有从深层去分析自身的原因,而是过度强调外界客观因素对自己的影响。涉及监狱改造方面的7个可能原因中,肯定选择有3个方面达到显著水平,即原因11、原因12、原因17。有关社会方面的2个可能原因,肯定选择均有显著差异,即回归社会遭受冷漠和歧视,占调查总人数的65.3%。就业安置落实不到位,刑满释放后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占调查总人数的74.4%,这与邢冰等对 4132 名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的调查结果接近(67.45%)[3]

相关分析表明,犯罪次数与年龄呈显著正相关,年龄越小,犯罪次数越多,说明累犯呈年轻化趋势发展,这与黄国强[4]的研究结果一致。犯罪次数还与文化程度、社会帮教、就业安置呈显著负相关,文化水平越高,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小。这与丛梅等的研究结果一致[5]。社会帮教越多、就业安置保障越到位,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小。以往研究还表明,重新犯罪人员在再次犯罪前多数没有职业或固定职业,但此次调查并没有发现犯罪次数与捕前有无职业有显著相关,可能原因是调查样本范围小,受到其代表性的影响。

3.2 降低重新犯罪的对策

从476名调查对象中分层抽样100人,通过结构式访谈了解到降低重新犯罪的可能途径。

一是从个人层面来说,有78%的人认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预防自己重新犯罪有重要意义,如果不是受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攀比心理,好逸恶劳等不正确的人生观影响,就不会只想通过犯罪手段获得不义之财,就不会再而三地违法犯罪。有67%的人认为自己走向重新犯罪的道路,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不强,自我约束能力差,心存侥幸,所以在监狱服刑期间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可避免自己走出去,再进来。有51%的人认为刑满释放后的谋生技能差是导致自己再犯罪的主要原因,如果在监狱服刑的同时,又学习到出监后能用得上的劳动技能,或者有相应的厂家在监狱招工的话,也许不会为了谋求生活而走回头路。因此,在重新犯罪之前,加强对畸形的人生观、价值观的矫正,加强纪律的自制力训练,提高再就业的能力素质,克服好高骛远、急于求成、铤而走险的赌博心理,可以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

二是从监狱层面来说,有84%的人认为,监狱目前“重生产,轻改造”“劳动好就是改造好”,没有真正发挥教育改造的作用。充分发挥监狱职能,提高改造质量,是预防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2]近年来,监狱系统已逐步推进改造的专业化建设,从顶层设计到具体落实,在场地和时间保障、专职人员的配备和培养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同时,在罪犯教育的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劳动生产的改造效能提升、监管安全与社会再适应目标兼顾等方面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真正要提高罪犯改好率,减少重新犯罪率,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切实做好保障体系工作。比如只有监狱运行经费全额保障,优化警力配备,才能使监狱及其干警把精力集中到如何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如何提高改造质量上来。其次,切实做实狱内外帮教工作。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以减少重新犯罪。比如亲情鼓励、社会帮教、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最后,重视心理矫治在改造罪犯中的运用。罪犯改造的核心问题是促使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通过心理测试,找到罪犯的心理“病根”和心灵扭曲的原因,循证矫正才能攻心治本。教育改造工作开展的质量,是从底线安全迈向治本安全的关键,也是预防重新犯罪的重要保证。

三是从社会层面来说,有63%的人认为家庭的理解接纳至关重要,如果家庭成员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心存怨气,如果在服刑期间对自己的生活不闻不问,家人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甚至家庭出现变故时没有正确的面对和应对,就极有可能影响教育改造成果,产生重新犯罪的动机。因此,家庭成员的支持对增强刑释人员的生活信心非常重要。有32%的人认为自己重新犯罪是因为出狱后基本的生活条件得不到保障,不能安其身,何以安其心?有些地方创办过渡安置实体基地,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建立一个“避风巷”,这是安置刑释解教人员,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有效途径。此外,有49%的人认为,社会的歧视经历让自己产生不良的社会归属感。没有人不想过更好的生活,当改邪归正的想法遭遇社会的歧视和家庭的冷落,又会失去向上的动力,日益堕落而最终又走向犯罪的道路。还有64%的人认为社会再就业难也是造成自己再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落实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帮助他们谋生就业,尽快适应新的生活,这样也可以及时消除导致重新犯罪的隐患。

3.3 教育改造工作的建议

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让刑释人员不再重新犯罪,是监狱工作的价值体现。要实现这个目标,就离不开教育改造。况且,教育对于改造好罪犯的意义,不仅限于降低重新犯罪率。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指出,教育投资增长的收益占劳动收入增长的比重为70%,占国民收入增长的比重为33%。

然而,教育投入、人力资本的积累虽然是社会经济增长的源泉,但因其见效周期较长,短时间内难以评估其贡献。因此,以教育为本,把教育放在首位在监狱运行经费还不能全额保障的情况下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监狱职能回归教育改造终归是趋势,这也是监狱事业的“初心”。

那么,在新的形势下,监狱教育改造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呢?研究认为,一是树立大教育理念。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等都是教育手段,都能在认知上、情感上、行为上影响罪犯,促使其朝良性方向转化。二是更新教育手段方式。比如将课堂教育由封闭式的、灌输式的转向开放式的、互动式的;个别谈话教育由训诫式的、批判式的转向启发式的、引导式的;教育理念由消极关注、否定评价转向积极强化、肯定倡导等。三是教育必须走科学化、专业化道路。正确认识罪犯及其需求,才能循证矫治,有的放矢。一人一策甚至一人多策,才能攻克一些“顽固”的个案。四是高度重视心理学专业知识在教育改造中的运用,有学者还提出把心理矫治作为改造罪犯的第四大手段,也不无道理。实践证明,心理测评、心理常识的普及、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等工作已经在监狱改造罪犯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日益成为攻心治本不可或缺的理论和技术支撑。

4 结论

提高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个人、家庭、监狱、社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实现“科学改造,顺利回归,不再犯罪”的理想目标。其中,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立足监狱工作实际,围绕惩罚与改造罪犯的总方针和把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的总目标,在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职能法治化、职业化、专业化上下功夫,不断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监狱工作现代化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狱事业的新期待。

本研究仅在某一时间范围内选取某一监狱的在押男性服刑人员样本,所得结论代表性有限,可推广性不足,后续的研究可以扩大样本的时空范围和更深入的结构访谈,了解更全面的深层次个体易感和保护因素,进一步完善相关研究工作。

参考文献

[1] 陈海宝.浅析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对策[J].法制博览,2013(5):142.

[2] 王新兰.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31(10):139.

[3] 邢冰.论重新犯罪的原因[J].韶关学院学报,2006(1):61-64.

[4] 黄国强.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对策思考[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156-157.

[5] 丛梅.和谐社会进程中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J].理论与现代化,2007(4):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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