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据公安部网安局消息,公安网安部门于2025年4月28日侦破一起特大“刷量引流”网络水军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亿余元。2025年10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此次修法明确将组织“网络水军”等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意味着此类扰乱市场秩序的网络虚假流量与操纵产业将面临更为直接和严厉的法律制裁。随着各类自媒体应用与民众的生活密不可分,“流量经济”已然成为各类网红、博主实现短期套利变现的投机手段,各种“流量为王”的思想也催生了各类黑灰产业链。“网络水军”已从早期简单的评论区广告、跟帖诋毁,演变为集编造谣言引流、利用企业负面信息炒作实施勒索、在平台后台操纵数据、提供付费删帖服务等为一体的复合型违法犯罪形态。本文所称“网络水军”,主要指在网络空间,以营利或特定目的为导向,通过组织化、规模化的虚假账号或自动化工具,进行批量、不真实的“刷量、控评、发帖、删帖、炒作、引流”等行为,以操纵网络信息呈现、影响公众认知或干扰平台正常秩序的群体或产业链。其商业类犯罪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以“刷单炒信”为代表的虚假宣传型,旨在为雇佣方虚增商业信誉;二是以“商业诋毁”为代表的损害商誉型,旨在打击竞争对手。
刷单炒信和商业诋毁是“网络水军”的主要牟利形式。其一,刷单炒信的行为模式主要为通过大量虚假交易发布好评,提升商家在平台展示的商誉或者对商品的功能系数进行虚假评价,这一类型的水军伴随电商经济的发展,衍生出“职业弹幕人”,他们在商品直播间扮作消费者发布“好评”例如“太好用了,正在回购”“家人们,已入放心买”等诱导性虚假弹幕,借助直播间弹幕动态性强平台合规难以精准捕捉、证据不易被保存。相比传统的网购平台只能留痕式地先购买刷量才能发布虚假好评,先进行虚假交易是不可不少的一环,目前电商平台的合规已能对此种刷量进行监测,而“职业弹幕人”的出现是随着直播带货的流量经济出现的新型“水军”其手段翻新不仅能营造更真实的“消费者”口吻,其相关责任也能像弹幕一样随着滚动而免于处罚。近日《山西晚报》的记者探访得出背后的真相,直播间的弹幕可以按条收费也可以包场费用在50元至100元不等,知情人士表示目前的“职业弹幕人”与各类网络水军的操作手法一致,即伪装成已购消费者在弹幕区进行诱导性评价[1]。其二,引流作为刷单炒信和网络水军实施商业诋毁损害商誉的行为运作环节,其主要表现为商家正在进行运营公关的帖子、视频进行虚假浏览、点赞、诱导性评论,提升相关内容的热度,平台根据数据检测,会将其判定为优质作品,高频率地向其他用户投放,以达到高曝光率的效果。进而帮助账号提升关注度获取平台开设店铺的资格或者达到“水军”购买者损害商业对手声誉的目的。笔者在某鱼二手平台上以某某平台账号出售为检索词,可以搜索出一些已经经过引流具备开店资格和潜在客源的账号明码标价售卖,以“账号陪跑”此类隐晦的标题挂出商品,由此可见“流量经济”已经具备商品和服务属性,那么“网络水军”是否定性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参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参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网络诽谤案件解释》) 第七条,是否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水军发布的“虚假信息”如果用于商业诋毁是否可以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共犯。类似职业弹幕人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传统水军对商家的公关内容进行虚假“赞转评”是否可以定性为虚假广告罪抑或是网络水军负面的刷单控评严重影响网络空间的秩序,鉴于现在的网络生活已经介入人民的社会生活,那么网络空间秩序是否可以被社会秩序所包含,网络水军的行为以寻性滋事罪来评价。对此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可以以下三种路径来概括,主要实质的一罪论,即上述讨论罪名中虽存在想象竞合但只科处其中一罪,罪名两两之间相互排斥;新法条竞合论认为“网络水军”均触犯了上述讨论的罪名,但是仅以一个罪名来定性;无罪论认为水军发布虚假文章、评论、点赞等行为多系为了牟利,主观不具有损害他人商誉、扰乱网络秩序的目的,因此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范畴,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其中,“无罪论”与“支持适用非法经营罪”的观点尤其值得深入辨析。无罪论者的主要论据在于:其一,部分行为(如单纯的“转赞评”流量造假)未直接捏造或传播实体虚假信息(如产品缺陷),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情节严重”的刑事门槛存疑;其二,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对于可通过行政罚款、民事赔偿解决的纠纷,应避免刑罚的泛化;其三,对非法经营罪等适用范围过宽的条款应严格解释,防止将一切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犯罪化。支持适用非法经营罪的观点则主要依据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诽谤解释》)第七条,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支持者认为,组织化、产业化的网络水军业务,提供的就是“有偿发布信息、刷量控评”等服务,本质上是一种未经许可的非法经营活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厘清其入罪路径及罪数问题,应当注入比例原则和法益保护辅助性的消极刑法观[2]。此种入罪化探索并非对刑法积极法益保护说的批判,而是反映了网络时代背景下,刑法解释论为回应新型社会风险所必然发生的立场转向。基于此本文以“网络水军”刷量控评为切入点,以“网络水军”涉及的商业诋毁问题为补充,分析此类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探明此类问题的入罪界限。
网络犯罪和新型网络风险实质上是传统犯罪和风险的网络化,且伴随网络与社会生活的交互性日益增强,网络乱象层出不穷,行为手段呈周期性翻新。随着网络水军行为模式的产业化,该类行为侵犯的法益范围持续扩大。本文以明确被侵害法益层级为切入点,旨在厘清该类行为的罪与非罪边界。
网络水军的商业类犯罪破坏了数字经济背景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调节机理,直指市场竞争秩序这一核心法益。根据《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权益,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反不当竞争治理中,“网络水军”作为助力网络商业诋毁不可缺失的一环,通过在各类应用平台,例如为本地生活平台的一些美食商家刷量;在交易服务平台为商家发布虚假交易好评;在自媒体平台有偿删帖等。扭曲消费者对产品价值的判断,人为制造的虚假流量打破了商品服务真实评价的体系[3]。例如最近在电商直播间出现的“职业弹幕人”在直播间弹幕区营造产品热销的假象,导致真正优质的竞品因为流量劣势被边缘化,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环境。这种法益侵害会导致整个数字市场信用体系的破坏,当消费者无法通过平台公开数据判断商品真实价值,作为经营者又要额外投入成本应对竞争对手的水军攻击或者也开始进行虚假营销、刷星级、刷好评,将严重影响市场资源的均衡配置。我国目前处于数字经济发展初期也是高速发展的重要阶段,此类法益的保护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1)企业商誉权与财产权
当网络水军受雇在各应用平台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本文以目前悄然兴起的自媒体平台商业诋毁为例),该类行为直接侵害目标企业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包括对企业整体形象、商品声誉、用户群体的抹黑等);而舆论敲诈则进一步指向企业的财产权。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誉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a商誉虽无实物形态,但是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并且在并购中是可计量的指标。商誉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网络水军通过捏造“产品缺陷”“违法经营”等不实信息并扩散,可能导致企业订单流失甚至经营倒闭;而“黑公关”联合水军以企业负面消息要挟索要“封口费”的行为,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企业财产权,同时兼具侵犯商誉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危害性[4]。
(2)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在传统的本地服务(以某团为参考)和网络交易平台中(以某宝为参考),流量造假、虚假宣传类的水军行为,本质是通过欺骗性手段误导消费者决策。而在如今人气旺盛的自媒体平台直播带货这一销售模式中,相关研究指出,直播间虚假的观看人数、弹幕区互动评价等流量数据,是影响消费者判断的重要信息[5],水军将目标投向了自媒体平台的直播,将上述流量数据包装成真实的市场反馈,此类虚假包装带给消费者区别于传统平台在评论区静态的假好评,直播间实时动态更容易欺骗消费者,例如某直播间显示观众共有1000人,但是这1000人中有多少是mcn公司的运营人员在暖场,又有多少是水军僵尸账号在线,实际真实观众可能只有几十人。消费者逐渐对传统平台的公开数据失去信任,而新的平台和购物模式看似真实有效具有吸引力,但实际上在水军的参与下具有更大的迷惑性。这种侵害不仅导致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如购买到伪劣产品、货不对板),还会进一步削弱消费者对网络的信任度,进而影响网络消费市场的整体活力。
(3)网络空间公共秩序
在网络水军的规模化运作下,大量虚假信息的传播占用网络空间资源,误导公众认知,针对性的舆论攻击还易滋生网络暴力。例如2025年8月,理想汽车车主遭到了有组织的抹黑事件,就是典型的网络水军以群体标签化、高频同质化信息攻击用户的案例。理想汽车产品线总裁在微博曝光了“水军兼职群”的聊天截图,群内发布的任务明确要求“收集理想车主的不规范行为,图片5元/张、视频8元/条,可AI生成但要逼真;恶意评论1.5元/条”,导致理想用户遭遇线上线下辱骂、现实中车辆被扔垃圾等困扰。水军的组织化、产业化操作,利用媒体平台的算法精准放大标签化偏见,将个体违规上升为群体污名。水军一旦受雇对特定行业或企业进行集中诋毁,可能引发行业恐慌,当虚假信息跨平台传播,还可能突破网络空间的界限,此时侵害的法益已从市场秩序、个体权益延伸至社会公共秩序。
基于法益侵害的层级差异,以及当前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市场背景,刑法对水军商业类犯罪的规制应遵循“核心法益优先保护,次要法益为补充”的原则。避免打击范围过宽,影响正常的市场活力。其一,宪法性基础利益的前置保护,一般法益是宪法精神所涵盖的应然利益,在数字经济场景中表现为市场主体的商誉权与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商誉权作为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复合权益[6]。其核心是宪法保障的经营自由与财产权;网络空间秩序则是公民言论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需求。二者共同构成刑法介入的前提,只有水军行为对该层级法益形成实质性侵害或威胁时,才具备后续法律评价的基础,这符合消极法益观念“无实质侵害则无入罪”的核心立场。对于直接侵害市场竞争秩序与企业核心权利的行为,如组织化的商业诋毁、数额巨大的舆论敲诈应依法适用损害商业信誉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予以刑事制裁。其二,对于主要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流量造假行为,若通过《反不当竞争法》《民法典》等民事、行政法律足以规制,应当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优先适用非刑罚手段[7]。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空间法益因网络的开放性、传播性而使水军行为的法益侵害范围扩大,一条虚假信息可能在短时间内于不同平台覆盖上百万用户,其危害后果远超过传统犯罪模式。因此,在厘清刑法介入的必要性时,不能简单依据传统犯罪的危害标准,而应结合网络传播的特点,综合考虑涉案信息传播范围涉案金额和造成的损失,确保刑法既能有效遏制网络水军犯罪,又不影响网络技术的创新与商业活动。分别体现了行政法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三层规制关系的递进,如表1所示。
表 1 责任认定递进关系
Table 1 Progressive relationship of responsibility determination
| 责任类型 | 核心依据 | 适用情形 |
| 民事责任 | 《民法典》第 一千零二十四 条(名誉权)、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 | 捏造 / 传播虚假信息,对用户群体侮辱诽谤,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 行政责任 |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情节较轻的侮辱、诽谤,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
| 刑事责任 |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 诽谤罪)、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罪);“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5 年 12 月) | 情节严重(如引发群体恐慌、造成重大商誉损失),以侮辱罪、诽谤罪或损害商业信誉罪追责 |
网络水军商业类犯罪的行为具有复合性对法益产生多元侵害。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对于该类犯罪的数罪判断形成了以下三种主流观点,实质的一罪论、科刑一罪论与无罪论。
其一,实质的一罪论主张对上述犯罪以单一罪名评价,罪名之间两两排斥[8]。该观点认为“网络水军”进行刷量控评、商业诋毁等行为,其本质是为非法经营目的实施的连续行为,而其侵害的法益存在主次之分,依照核心法益对应的罪名定罪,避免重复评价。例如在网络水军参与的商业诋毁中,网络水军受雇撰写虚假负面文章刷量传播,该行为链条侵害的核心法益为受害企业的商业信誉与市场竞争秩序,优先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予以考虑是否入罪,而非拆分为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来考虑。笔者认为这一理论在遇到跨法益侵害的情形,如市场竞争秩序与网络公共秩序同时受到侵害时,单一罪名可能无法覆盖行为的危害性。
其二,科刑一罪论包括想象竞合与牵连犯,主张在各罪名构成竞合或者牵连关系的时候择一重处断。例如,水军组织在雇编撰关于理想汽车的虚假信息并传播、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既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又可能因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处断。但此类入罪路径由于审判人员对核心法益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同类案件出现以非法经营罪与虚假广告罪分别断的不同结果。
其三,无罪论将争议焦点集中在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学界部分观点认为单纯的“转赞评”仅涉及流量造假,并未发布虚假信息,其社会危害性未达到犯罪标准,应通过前置法规制,并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对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限制适用,不能将所有违反市场规则的网络水军行为纳入刑事规制的范畴。笔者认为若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第七条中“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之明知为虚假信息为核心标准来判定此类案件对于适用非法经营罪门槛。
对于网络水军涉案罪名的认定,笔者认为应当紧扣法益侵害的实质和行为样态的匹配性,既要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定罪泛化而影响市场活力,更要防止罪名适用扩大化。
(1)寻衅滋事罪之缩限
从法律条文解读寻衅滋事罪的核心保护法益是现实公共秩序的安定性,其关注点为“随意殴打他人、恐吓、追逐他人、强拿硬要、起哄闹事影响秩序等”备具现实生活场所性的传统行为。而水军在网络空间造谣、传播虚假信息对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是间接侵害,脱离了现实的秩序关系。此类法益的网络保护可通过《网络安全法》来规制。同时该罪对此类行为适用扩大化的根源在于罪状描述过于笼统,将网络行为也归纳入影响公共秩序混乱而认定为寻衅滋事,实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当网络水军的行为符合其他罪名构成要件,例如水军针对特定经营者的商业诋毁可优先考虑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断;对于有偿刷量控评、虚假宣传优先以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进行评估。对寻衅滋事罪的缩限使用是为了避免刑法过度扩张挤压公民言论自由,而精准打击新型网络犯罪。
(2)非法经营罪与虚假广告罪的适用辨析
笔者在Alpha网站上以“网络水军”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索获取了2024年6月前共189篇裁判文书,其中刑事案件75例,虚假广告罪35例,非法经营罪24例,相关分布如表2所示。
表 2 适用情况对比表
Table 2 Comparison table of applicable situations
| 对比维度 | 非法经营罪 | 虚假广告罪 | 数据来源 |
| 案件数量(刑事案件中) | 24 件 | 35 件 | 司法裁判文书检索(2017—2024年6月) |
| 刑事案件占比 | 32% | 47% | 司法裁判文书检索(2017—2024年6月) |
| 2020-2023 年适用占比变化 | 58%→32%(持续下降) | 23%→47%(持续上升) | 司法裁判文书检索(2017—2024年6月) |
| 核心行为指向 | 有偿删帖、后台数据篡改、无资质虚假流量操控 | 刷量控评、虚假弹幕、虚假交易好评、直播流量造假 | 司法裁判文书检索(2017—2024 年 6 月) |
| 涉案金额门槛 | 个人≥5 万元,单位≥15 万元 | 无明确金额门槛,以 “情节严重”(如刷单量、影响范围)认定 |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司法实践 |
| 平均罚金金额 | 5~10 万元(最高 15 万元) | 7~10 万元(最高 44 万元) | 司法裁判文书检索(2017—2024 年 6 月) |
| 缓刑适用率 | 21.7% | 46.5% | 司法裁判文书检索(2017—2024 年 6 月) |
| 主要涉及行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8.57%) | 批发零售业(14.29%)、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43%) | 司法裁判文书检索(2017—2024 年 6 月) |
| 诉请支持率 | 41.2% | 73.5%(10 万元以下案件) | 司法裁判文书检索(2017—2024 年 6 月) |
| 立案后改判率(改为他罪) | 37.5%(多改为虚假广告罪) | 8.6% | 司法裁判文书检索(2017—2024 年 6 月) |
可以得出两罪在规范逻辑、行为目的、保护法益上存在明显的分野,尤其在近年来呈现非法经营罪的适用缩限、虚假广告罪适用扩张的特征,如图1所示。
图 1 2020—2023年网络水军商业类犯罪中非法经营罪与虚假广告罪适用占比趋势表
Figure 1 Trend Chart of the Proportion of Illegal Business Operation and False Advertising Crimes in Commercial Online Water Army Crimes from 2020 to 2023
非法经营罪在实务中适用需要满足非法经营行为同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结合《网络诽谤案件解释》第七条规定,在涉及网络水军犯罪中适用应当限定于有偿提供虚假信息发布、有偿删帖操控虚假流量等突破平台规则与国家信息管理规定的操作,如河南禹州案件中马某等人涉及的成立水军工作室操作直播间人气,共计注册某直播平台账号2500余个,收取直播间商家任务金额高达390余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以非法经营罪还是虚假广告罪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日益严格,如果仅通过人工刷赞、评论进行流量造假行为,并未违反国家特与经营制度,应对非法经营罪定罪上审慎处理。虚假广告罪的适用核心为商业宣传的虚假性,行为人通过网络水军实施刷量控评、虚假弹幕、用户评价作假等让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时与《不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形成刑行衔接。在实务中适用虚假广告罪,不需要以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前提,对于10万元以下的小额涉案标的案件覆盖率更高,更契合网络水军的危害行为低门槛、覆盖广的犯罪特征。尤其是结合网络水军的手段,对“职业弹幕人”“直播流量造假”等指向商业虚假宣传的新型行为更能有效治理,并且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在量刑更加适配水军行为,根据笔者在Alpha网站上以“网络水军”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到的被定虚假广告罪的案件9截至2023年中缓刑适用率达46.5%(其中缓刑20件,有期徒刑43件),罚金多在10万元以内,与网络水军商业银行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为补充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更新迭代,网络水军已成为损害商业信誉犯罪的主要犯罪工具,其行为模式具有组织化、产业化特征且伴随自媒体平台的快速传播,杀伤力较高。在典型案例张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a中张某为打击竞争对手,捏造吉林某公司“制假贩假”“关联生产安全事故”的虚假事实,雇佣网络水军在326个论坛广泛传播,最终被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从法益保护来看该罪精准指向市场竞争秩序这一核心法益,回应了数字经济的治理需求,与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网络水军行为纳入规制的立法精神相呼应。从罪数关系来看,当网络水军行为同时触犯损害商业信誉罪与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时,司法实践多遵循核心法益优先原则,优先适用损害商业信誉罪,避免寻衅滋事罪的扩大化适用,这与学界主张的实质一罪论在核心逻辑上保持一致。
笔者认为作为网络水军刑事规制的补充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于以商业诋毁为直接目的、以网络水军为传播手段、以企业商誉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该罪比非法经营罪给予更精准的评价依据,比寻性滋事罪更贴合行为本质。确保刑法在对该类案件的适用上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为维护数字化经济市场环境提供重要保障。
笔者通过对网络水军商业类犯罪的核心行为样态以及入罪和罪数展开研究结合法益保护理论与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其一,该类犯罪侵犯的法益呈现层级化特征,核心法益为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公平营商环境,关联法益为数字经济信用体企业商誉、消费者权益等,在进行刑事规制时需要兼顾优先性与全面性[9]。
其二,在厘清类案件入罪界限时需要贯彻比例原则维护刑法的谦抑性,对于情节轻微的流量造假行为,优先通过《反不当竞争法》《民法典》等前置法规制,仅当行为对核心法益造成实质性伤害,且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时才可启动刑事追责。其三,数罪认定的分歧源于传统竞合理论在网络数字犯罪场景中的适用性不足,实质一罪论、科刑一罪论和无罪论的学界争议,本质是对法益保护优先级与刑法谦抑性的权衡。通过对刷量控评、商业诋毁等典型行为的分析,笔者认为若采用核心法益与罪刑适配为认定规则,以虚假广告罪规制商业类刷量控评行为为,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针对水军操纵商业诋毁行为为例,限缩了寻衅滋事罪对此类案件的适用范围,让非法经营罪对此类案件的规制更加精准打击适用,避免了罪名适用的扩大化[10]。其四,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案例中,呈现出虚假广告罪适用率高于非法经营罪的趋势,这契合了当前网络水军犯罪门槛低、作案范围广的行为特征,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作为补充罪名,在打击网络水军利用自媒体平台组织商业诋毁行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且能与前置法形成有效衔接。
在实体法层面,应进一步完善网络水军的入罪标准,细化“情节严重”的量化指标,例如将虚假信息传播量、涉案金额、损害后果纳入多元评价体系以应对此类网络犯罪行为样态、手段的动态翻新,在针对性规制刷量控评、舆论敲诈等新型网络犯罪行为需要完善行刑衔接条款。同时,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受雇参与、作用较小的一般执行者,结合其主观恶性、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被胁迫参与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考虑免除处罚[12]。
在治理实践中,应构建并依托“行政监管、平台治理、行业自律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协同体系。网信部门应督促并推动平台切实履行其法律与社会责任,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针对虚假流量和异常行为的识别模型,加强账号管理完善平台合规系统[11]通过行为特征分析、文本语义识别、社交网络关联排查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刷量控评、批量注册账号等行为的精准监测。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规范自律建设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共同打造绿色数字经济营商环境。此外需强化公众网络媒介素养培育,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虚假信息的辨别能力,同时畅通维权渠道,通过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公开典型案例为受害者提供维权指引。依托行政监管、平台治理、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多元协同,打造绿色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实现对网络水军黑产的全链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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