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监狱,常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的国家安全实践,将人民安全置于首位,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把根本目的定位在保障人民安全和人民利益上。
监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服从于总体国家安全观,不仅要加强监狱内部安全治理,确保监管场所持续安全,还要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大局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1]这一规定明确了监狱的根本任务。
随着近年来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以及极端案件的偶发,社会对监狱的改造工作有了更多的期待。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因素复杂多样,但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提升罪犯改造质量,是监狱警察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的追求。在惩罚犯罪行为的同时,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工作的显著优势。惩罚的目的在于挽救,“不再违法犯罪”对于社会综合治理而言,就是“治未病”。
现阶段,监狱采取的改善罪犯不良思想和行为、培养罪犯新思想和行为的基本措施和方法,主要包括监管改造、劳动改造、教育改造三大手段。
监管改造,是监狱对罪犯实施监管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分押分管、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通讯和会见、奖惩考核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和政策性。依法、严格、强制是监管改造的基本特征,主要强调的是“你不能做什么”。在狱政管理中,罪犯处于被管制的状态,是法律约束的对象,是警察控制的客体,其主体性改造受到限制,很难表现出来。大多数罪犯在监规纪律面前只是被动服从,其犯罪或违规的侥幸心理难以通过对纪律的认同实现自我约束。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2]从监狱目前的情况看,劳动改造作为一种改造罪犯的手段,不仅是提高劳动技能的途径,也是完成监狱经济指标的重要方式。劳动任务和产品质量仍是评估罪犯劳动改造的重要标准,而对劳动过程中罪犯的态度以及劳动对其自身恶习的改造作用则较少关注和强化。在这种劳动氛围中,罪犯容易片面甚至偏执地认为“劳动就是为了让监狱赚更多的钱,让警察获得更多的奖金”,从而导致罪犯在劳动过程中敷衍应付、消极怠工,甚至故意破坏,很难深刻认识到劳动对自身的改造意义,也难以将劳动内化为改造自身的需要。
近年来,教育手段的淡化、弱化和形式化,是监狱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教育改造的高质量发展。文化教育、思想教育、技术教育、个别谈话教育等,要么体现为单方面的说教,告诉罪犯“你应该怎么做”,要么是在发生重大生活事件(如严重违规、家庭变故)后才进行的事后危机干预,如“十必谈”。此外,教育主体地位难以充分体现,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问题,教育方法也难以适应押犯构成的新情况。因此,教育改造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罪犯甚至部分警察都认为监狱教育改造“假得很”。
20世纪80年代初,监狱开始探索与研究罪犯心理矫治,其目的是帮助罪犯塑造健康心理,从而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目前,监狱心理矫治主要包括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方面的工作。然而,由于罪犯整体认知水平的限制,主动学习心理知识或求助心理咨询师的罪犯只是极少数,心理矫治的主要作用仍停留在筛查、控制和消除心理隐患层面,而在促进罪犯健康全面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还很有限。
罪犯自觉地按照监狱改造的要求和自身身心特点、规律,主动参与到改造生活中,积极配合管理警察的执法行为。他们以自己先前的生活经验和已有的认知结构为基础,理解、加工监规纪律内容,并将其内化到自己的认知结构中。罪犯深刻认识到监狱的要求对自身改造的意义,从内心接受并认可罪犯行为规范有利于自己的改造,从而自觉遵守,无论是否有警察监督。
罪犯具有未完成性(再社会化的需要),受到自身身份、服刑性质等约束,其对改造的认识及整个改造进程不能脱离监狱警察的指导,自主性受到较大限制。改造活动的安排、改造内容的选择、改造目标的实现等方面,都存在对监狱警察的依赖性。然而,在再社会化过程中,罪犯的发展具有自由选择性:他们既可以选择消极地虚度刑期,也可以选择利用积极资源取长补短;既可以选择再次犯罪,也可以选择为更好的人生而努力。因此,改造活动是一个自主性由弱到强的渐进过程。
罪犯通过对改造内容的迁移,将行为规范内化为自己已有图式的一部分,并外显为实践行为表现,将其“生成”为自我约束的标准。例如,对狱政管理中行为规范的理解与同化,可以迁移到劳动改造中,促使自己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也能迁移到人际交往中,通过自身文明素养的提高,获得更多的人际资源,增强改造的信心;更能迁移到刑释后的生活中,面对诱惑不再心存侥幸,理解劳动成果的来之不易,明白只有脚踏实地才能心安理得,从而体会到服刑改造的真正意义。
罪犯在改造中表现出个性化的改造风格,这是由主体性的个别差异决定的。每个罪犯的成长经历、教育背景、文化影响、个性特征各不相同,因此在主体性改造中会呈现出不同的成长轨迹。监狱不是工厂,罪犯不是机器,改造也不能按照固定的流程去复制或批量生产。认识到改造对象是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按照人的发展规律开展监狱工作,引导罪犯主体性改造,对提高改造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监狱行刑的目的除了惩罚与威慑,还包括教育与感化。要实现刑罚执行的终极目标,必须充分发挥改造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才能真正实现再社会化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罪犯主体性改造使其遵守监规成为自觉自愿的行为。罪犯认识到服从执法行为不再是警察强制下的活动,而是为了满足自身更好地发展的需要。稳定的监管秩序和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是满足这种需要的必要条件。因此,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冲突不再明显,罪犯的改造也更加自信和自由。
罪犯主体性改造是罪犯根据自身的特点,充分利用监狱的积极资源,选择改造重点,完善自身不足,实现个人成长的过程。刑满释放后,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争取更好的生活,实现人生价值,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监狱警察的职责不仅是看押,守住罪犯只是最低的要求,而有能力改造好罪犯才凸显监狱工作的真正意义。在新形势下,监狱工作要发挥“改造人”的功能,必须树立教育为本的理念,充分发挥罪犯的主观能动性,以创新精神和求实态度,推进教育改造工作不断发展。
(1)认清目标:引导罪犯弄清楚为什么会来到这里?长远的目标是什么?短期的目标是什么?只是想通过减刑假释,争取早日回归?还是有更重要的目标,努力完善自己,确保不再进来?
(2)树立适当的期望值:进入监狱后,罪犯昔日的辉煌不再,可能会感到挫折,甚至变得无所适从、灰心丧气。因此,面对新的环境和新的角色,要引导罪犯尽快适应,根据自身条件树立适当的期望值。
(3)自己“当家作主”:让罪犯明白改造的成功与否、快乐与否,是自己的责任,取决于自己的选择。因此,要建立高度的自我约束能力,妥善安排有限的时间,善于利用时间,认真规划自己的改造。遇到困难时,要用积极的态度去面对并解决问题。[3]
(4)主动的改造态度:被动接受警察的教育而不主动投入改造,会使自己的生活更加艰难。监管制度强加的压力总会有反作用,罪犯只有把监规纪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充分认识到严格要求对于重塑自己的意义,才能真正把刑期变为学期。
(5)建立社交网络:指导罪犯与同改、警察之间真诚沟通,他们不仅可以给予支持,还可以分享经验、意见,甚至内心世界,为罪犯在迷茫之中提供指引,让监狱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4]
(6)全面发展:要顺利地完成再社会化,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罪犯必须在智力、情绪、社交、心理、体能等方面都有良好的发展。[3]因此,要引导罪犯通过不同的活动和学习体验,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注重文明行为素养,提高基本素质;培养劳动习惯,掌握一技之长;学法懂法守法,不再走向犯罪。
(1)明确基本改造内容:监狱根据维护监管安全稳定的需要,制定行为规范等监规纪律,作为所有罪犯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2)设计自选改造内容:在完成基本改造内容的基础上,罪犯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兴趣小组、自考小组、健身小组、劳动技能小组、人际沟通小组等。监狱应充分尊重罪犯自主发展的需要,为罪犯主体性改造提供平台。这样,罪犯的再社会化将拥有更多的选择空间。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可以综合基本改造内容(70%)和自选改造内容(30%)进行全面评定,从而促进罪犯主体性改造。
(3)制定政策鼓励自主改造:监狱可以根据对罪犯服刑期间制定的改造计划、方案的实施与目标实现等情况的评估,在罪犯的特长发挥、刑事奖励、就业安置等方面,为表现突出的罪犯提供更多的机会,鼓励罪犯在自主改造中实现自身价值。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颗善的种子,监狱警察的职责就是发现它、激活它,引导它向阳而生、逐光而行。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既要充分发挥警察“教”的主导作用,又要注重罪犯“学”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双向契合的良性互动,传统的狱政管理、劳动生产和教育活动三大手段才能充分展现其应有的改造效能。
[1]韩军芳.中国当代罪犯思想教育若干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大学.2016.
[2]张家忠.试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控措施[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3):70-73.
[3]原创力文档.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大学生心理自助手册[EB/OL].(2024-06-24)[2025-04-08].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624/7135131100006124.shtm?from=search&index=5.
[4]龙志刚,赵政威.积极心理学视角下的罪犯教育研究[J].法制博览,2024(17):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