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南京
审讯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围绕获取口供展开的较量与博弈,供与不供、供多与供少的相悖追求决定了两者在审讯中始终处于冲突对抗的紧张关系中,这个过程不仅在根本上包含了目标对立与利益博弈,也充斥着双方的心理较量与证据较量,是充满不确定性与挑战性的复杂系统。审讯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机犹如一把关键钥匙,直接左右着他们在审讯时的种种行为表现以及供述的意愿程度。有效洞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机,进而实施具有针对性的突破策略,能够从心理层面以及态度层面逐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阻抗情绪,推动审讯从对抗走向合作,推动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供述更加自愿、真实、高效,这对于保障审讯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以及可靠性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认知失调理论是由费斯廷格(Festinger)于1957 年提出,是指个体所持有的认知彼此矛盾冲突,处于相互对立的状态。[1]基于认知失调理论,犯罪嫌疑人在拒供时往往内心存在冲突,他们可能潜意识里清楚逃避供述无法真正解决问题,但因惧怕法律制裁等而持续抗拒。侦查人员可通过展示证据、讲解法律政策严肃性等方式,为嫌疑人提供新信息,引导其重新审视自身行为,使其认识到如实供述能减轻愧疚、获得从宽处理等积极结果,从而减少认知失调,逐渐倾向于如实供述。同时,依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犯罪嫌疑人有着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多样需求。在生理需求上,营造舒适的审讯环境、满足饮食休息等可保障其身体状态良好;安全需求方面,给予不被非法对待、保障人身安全的承诺能缓解其恐惧;社交需求上,适当允许与家人联系等举措可减轻其孤独感;尊重需求上,尊重人格尊严、认真倾听意见想法,能让嫌疑人感受到尊重理解。满足这些合理需求能有效降低其心理防御,促使他们更愿意与侦查人员交流合作,为获取案件信息、突破审讯困境创造有利条件,推动审讯工作顺利进展。
博弈论是研究互动决策的理论,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较量的过程充满着博弈。在审讯的博弈情境中,纳什均衡是双方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如实供述并获得从宽收益,对于侦查人员而言,获取准确口供完成侦查任务。要实现这一均衡,需要合理调整利益结构。例如,通过法律政策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可以获得的具体利益,如从轻量刑、减少羁押时间等;同时,也要让嫌疑人明白拒供将面临的不利后果,如加重处罚、延长羁押期限等。运用恰当的策略手段,如心理战术、信息传递等,可以引导双方逐渐走向纳什均衡。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在权衡利弊,寻找最优的决策方案,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动机是心理学中的概念,指以一定方式引起并维持人的行为的内部唤醒状态。动机由需要产生,当需要达到一定的强度,并且存在着满足需要的对象时,需要才能够转化为动机。在审讯实践中,侦查人员有获取口供的动机,犯罪嫌疑人有抗拒供述的动机,侦查人员有节约侦查成本直接获取口供的动机,犯罪嫌疑人既有通过拒供策略逃避惩罚的动机,也有利用供述获得从宽收益的动机。
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他们内心秉持的道德观念或价值观背道而驰时,会引发认知失调。这种失调会引发强烈的心理不适,为了缓解这种不适之感,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表现出对审讯的敌视抵触情绪。他们企图通过这种方式为自己的行为构建合理化的解释体系,将责任尽可能地推诿给外部因素,诸如社会环境的压力、他人不良行为的诱导等。他们内心期望通过这样的归因方式来削减自身的愧疚感,让自己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看似 “情有可原”。在这一心理过程中,审讯成了他们试图规避的 “威胁”。因为审讯的深入很可能会打破他们苦心营造的合理化思维模式,揭露其行为的本质与应承担的责任。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物理隔绝状态,这种状态又进一步引发了心理隔绝与情感隔绝。
正如“情境力量会挑战个人人格、个性和道德观的稳定性及一致性,从而影响人性的表现”,[2]
在封闭的环境中且信息获取渠道极为有限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容易依据碎片化的信息进行认知加工,进而产生知觉偏差,陷入紧张、焦虑的认知冲突与动机冲突之中。这种心理上的失衡状态使得他们更加坚定地采取敌视抵触审讯的态度,试图在混乱的内心世界中维护那一丝摇摇欲坠的心理平衡,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审判。而审讯人员需要深刻洞察这种心理机制,通过有效的策略来打破这种防御壁垒,引导犯罪嫌疑人走向如实供述的道路。
在审讯的特殊高压环境中,环境压制激发犯罪嫌疑人对自尊的强烈需求,但社会地位突变和正常交往中断使他们陷入恐慌孤独,产生懊恼等负面情绪,进而反感侦查人员、抗拒政策宣讲、怀疑证据,此时侦查人员一味压制非明智之举,若对嫌疑人疑问请求忽视或严斥,甚至施加言语和身体伤害,会使嫌疑人产生极端态度,引发更严重冲突,致使侦查人员形成不良思维态度,无法与嫌疑人共情及有效互动。同时,面对压力嫌疑人启动自我保护机制,通过沉默不语、提供虚假信息、转移话题等方式保护自己、逃避罪责,不同个体方式虽有差异但本质相同。此外,不良执法案例和不实信息使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公正性怀疑,担心遭受逼供等不公对待,即便侦查人员正常审讯,他们也因先入为主观念抵触拒绝配合,严重阻碍审讯工作开展。
德西(Deci)的内在动机理论从个体对外在激励的不同认知评价解释了外在报酬对个体内在动机的影响,[3]这就涉及犯罪嫌疑人如何看待供述的认知问题。有学者曾就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宽期待进行实证研究,表明高达82.4%的嫌疑人“期望得到从宽处理”。[4]然而实际审讯中情况复杂。在嫌疑人供述前,鲜有人主动询问从宽处理相关事宜,因担心这一举动相当于承认罪行。笔者曾就这一项询问基层侦查人员的经验与意见,得到的结果表示,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嫌疑人已经如实供述之后,才会最为关心并主动询问“我已经坦白了能够得到多少从宽处理”,而在嫌疑人没有供述之前,很少有人主动询问这一点,因为询问就等于表明承认犯罪是自己所为。当犯罪嫌疑人对证据存疑,且侦查人员释放的信息不稳定时,他们难以准确预估如实供述的预期收益以及达成供述协议的有效性。尽管他们内心有供述从宽的渴望,但由于无法确定供述能满足自身需求,导致供述动机难以产生。这充分说明在审讯中,明确且稳定的从宽收益信息传递以及证据展示对于激发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至关重要,审讯人员只有精准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获取收益心理,才能制定出有效的审讯策略,促使嫌疑人积极配合审讯工作,进而推动审讯进程朝着有利于案件侦破的方向发展。
毕惜茜教授认为,传统的审讯方法以施加压力为主,其风险在于当压力减小或者情境诱因消失时,犯罪嫌疑人可能翻供,因此强调以心理学为主的理论与方法在审讯中的应用。[5]以心理学为主导的审讯策略能够更精准地触及犯罪嫌疑人的内心世界,为制定有效的审讯方案提供依据,从根源上解决审讯中的诸多难题。
在现代法治理念的审视下,传统那种认为侦查人员高高在上、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压迫式审讯的观念已过时且不切实际。如今,犯罪嫌疑人不是被随意处置的客体,而是审讯中与侦查人员地位平等的一方。人性本就复杂,审讯策略讲究艺术,法治更需理性。每个人内心深处都渴望得到尊重,这是人的基本需求。在审讯中尊重犯罪嫌疑人,不仅能改变他们对审讯的误解以及对侦查人员的固有负面印象,更关键的是有助于赢得他们的合作,化解对立情绪。只有当侦查人员摒弃旧有观念,以平等、尊重的态度对待犯罪嫌疑人,才能为审讯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使犯罪嫌疑人更愿意敞开心扉交流。
心理学的亲和效应认为,“人际交往与认知过程中,对于自己存在某些共同点的人更容易产生亲近心理,也叫自己人效应”。在审讯情境下,这一点同样关键。侦查人员要努力挖掘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共同点或心理共鸣之处,让嫌疑人将自己视为 “自己人”,从而建立信任与依赖。初次接触时,嫌疑人因处于信息孤岛往往会有逆反、排斥心理。侦查人员可通过前期对嫌疑人籍贯、家庭、学习经历、人际交往等多方面信息的收集研究,寻找彼此在地缘、亲缘、学缘、兴趣爱好等方面的相似之处。在审讯过程中,巧妙地通过诸如 “老家在哪里”“父母多大”“平时喜欢做什么” 等话题展开交流,引导嫌疑人发现共同点,逐渐使其对侦查人员产生亲近感,形成积极的心理偏向,不断强化这种正面评价,进而为审讯工作创造有利的情感环境。
心理学中的“文饰效应”就是制造“合理”的理由来解释并遮掩自我的伤害。侦查人员在与嫌疑人交流时,应理解其犯罪背后可能存在的复杂情感并表达适当同情,比如嫌疑人可能因经济困境而实施盗窃,侦查人员可以说 “我能理解你当时经济上的艰难处境给你带来了巨大压力,但这绝不是你违法犯罪的正当理由”。这种方式既表达了对其情感的理解,又明确指出犯罪行为的错误性。通过建立这样的情感沟通桥梁,能够缓解嫌疑人的对立情绪,引导其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处境。在面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且初犯的嫌疑人时,文饰策略的运用可以让他们感受到被理解,从而更愿意配合审讯,交代案件细节。同时,对于一些存在心理创伤或长期处于不良社会环境导致犯罪的嫌疑人,理解他们内心的痛苦和无奈,有助于打破他们的心理防线,使他们认识到如实供述、承担责任才是正确的选择,进而提高审讯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案件的侦破进展。
除了运用常规的侦查方法获取证据信息外,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背景信息至关重要。从亲友方面入手,他们能够提供嫌疑人成长过程中的关键经历,比如童年时期是否遭受过重大创伤、家庭环境是否和谐、亲子关系如何等,这些经历塑造了嫌疑人的性格特点。性格因素往往在其应对审讯时有着潜在影响,家庭关系方面的信息有助于分析嫌疑人的情感支撑点和可能的心理弱点。从同事处获取的工作表现信息可以反映嫌疑人的职业素养、工作习惯,以及职场人际关系。若嫌疑人在职场中经常与他人发生冲突,可能暗示其在人际交往中存在问题,这在审讯时可作为切入点。看守人员提供的羁押期间行为表现和情绪变化信息也具有重要价值,他们能观察到嫌疑人日常的作息规律、与同监室人员的交流情况,以及情绪的起伏波动。例如,嫌疑人在夜间频繁失眠或情绪突然低落,可能是其心理防线松动的信号。此外,利用社交媒体和网络记录等渠道能发现嫌疑人的兴趣爱好、社交圈子,以及一些在虚拟世界中的言论和行为轨迹。通过这些多元化的渠道收集信息,能够构建一个全面的信息网络,为审讯提供丰富的素材和线索。
收集到大量信息后,对于嫌疑人的言语信息,要进行细致入微的剖析。逻辑漏洞常常是突破口,比如嫌疑人在讲述事件经过时,时间线混乱或者因果关系矛盾,这可能意味着其在编造谎言。当嫌疑人突然停顿或改口时,需要重点关注停顿前后的语境以及改口的原因。同时,非言语信息蕴含着丰富的情感和意图。观察嫌疑人的微表情,如眉头紧皱可能表示焦虑或紧张,嘴角微微上扬可能是得意或轻蔑的表现。微动作方面,手指不自觉地敲击桌面可能暗示内心的不安,双腿频繁抖动可能是恐惧的外在体现。肢体语言如双手抱胸可能是一种自我保护的防御姿态,而身体前倾可能表示对话题的关注或兴趣。将言语信息和非言语信息相互印证、综合分析,能够准确判断嫌疑人的情绪状态和心理变化,提取出对审讯有价值的信息,为制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
向嫌疑人传达有效信息是引导其供述的重要手段。在法律政策传达方面,要做到清晰准确且具有针对性。详细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同时,明确告知拒供将会面临的严重后果,如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更长的羁押时间。在传达过程中,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将专业的法律术语转化为易于理解的表述。可以采用比喻、举例等方式,让嫌疑人更好地理解政策的内涵和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并且要注意信息传达的时机和方式,根据嫌疑人的情绪状态和心理接受程度进行调整,确保信息能够有效地被嫌疑人接收和理解,从而促使其在权衡利弊后选择与审讯人员合作,推动审讯工作顺利开展。
当嫌疑人拒供心理强烈时,侦查人员要果断采取针锋相对的策略。博弈论中“强互惠”观点认为,一个强互惠者奖励合作者,惩罚背叛者,而互惠不全是合作的原因,害怕受到损失的惩罚是促使合作的另一方面原因。[6]通过展示已掌握的证据线索并运用逻辑推理,剖析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过程,让其清晰认识到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使其明白继续抵抗的不合理性。此外,明确向嫌疑人暗示持续抵抗将会面临诸如加重刑罚、丧失从轻处理机会等更为严峻的后果。在此过程中,侦查人员需保持冷静沉着、自信坚定,以不容置疑的态度向嫌疑人表明立场,同时也要谨慎把握尺度,避免过度刺激引发冲突。让嫌疑人深切感知到拒供只会使自身利益受损,而与审讯者合作则能带来诸多收益,包括减少心理压力、避免更有力的证据攻势,以及获取应有的从宽待遇等。鉴于大多数人在现实中具有理性思维、受记忆影响且易受外界左右,情感复杂且博弈选择会随情绪和环境变化而改变,即使嫌疑人起初存在不合作动机,但只要有一定理性,通常不会全然不顾自身收益,所以适时运用此策略能有效促使嫌疑人重新权衡利弊。
审讯期间,适时且恰当地向嫌疑人释放合作信号是构建良好互动关系的关键。侦查人员借助语气、表情和肢体语言来传达合作意愿。以温和的语气、诚恳的态度与嫌疑人交流,表达对其配合行为的认可与期待,当嫌疑人提供有价值信息时,及时给予肯定与鼓励,让其切实感受到自身供述行为受到重视与认可。并且要始终保持合作信号的连贯性和稳定性,防止嫌疑人产生误解或疑虑。因为嫌疑人在权衡是否合作时,会依据审讯者传递的信息进行判断。当他们感知到审讯者有较大证据优势且自身可通过合作获取最大收益时,合作的可能性会增加。此时侦查人员及时释放合作信号,能引导嫌疑人朝着如实交代的方向发展,助力达到纳什均衡点,把握获取供述的关键时机。
为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铺平道路,更为理性的做法是“对其进行适度的利益释放”[7],通过激励供述行为,使个体感到有利,才有愿意继续保持的动机。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收益需求是实施该策略的基础,他们所关注的收益涵盖多个方面。在定罪量刑上,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收益极具吸引力;人身自由方面,渴望被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财产上,期望少退赃、少缴纳罚金;在权利保障、心理压力释放、人格尊重,以及情感关怀等方面也有强烈需求。对于罪责压力大、畏罪心理强但有供述迹象的嫌疑人,营造宽松审讯氛围至关重要。侦查人员以和蔼神情、温和态度与其交流,深入了解其心理弱点和情感需求,打造情感切入点。比如运用 “合理化策略”,对其不幸遭遇表达同情、认同部分观点,将犯罪行为归因于客观因素,让其感受到被理解和接纳,从而获得心理上的正向收益,激发其供述动机,为审讯顺利进行创造有利条件。
审讯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互动复杂且关键。心理学为审讯提供了重要支撑,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机作为关键因素,贯穿于审讯的各个环节,对审讯进程影响重大。随着犯罪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和犯罪嫌疑人心理的不断变化,加强心理研究势在必行。审讯人员专业素养的提升是提高审讯水平的关键因素,只有具备扎实的心理学知识和丰富的审讯经验,才能在审讯中应对自如。灵活运用策略要求审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随机应变,精准把握嫌疑人的心理动态。同时,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将前沿理论迅速转化为实际操作方法,不断创新审讯方法和技术,全方位提高审讯质量与效率。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还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审讯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人性化发展,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1] 刘萃侠.社会心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93.
[2] 滕学为.“路西法效应”对研究侦查讯问的启发[J].辽宁警专学报,2013(5):29.
[3] Deci E,I Koestner R,Ryan R M.Ameta analytic review of experiments examining the effects of extrinsic rewards on intrinsic motivation[J].Psychological Bulletin,1999(125):627-668.
[4] 赵桂芬.犯罪嫌疑人从宽期待供述动机形成机制之实证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19.
[5] 毕惜茜.侦查讯问方法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55-59.
[6] [美]汤姆·齐格弗里德.纳什均衡与博弈论[M].洪雷,译.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64.
[7] 彭玉伟.职务犯罪嫌疑人供述激励机制的构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