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传统“皇权统治国家,士绅构建社会”的国家治理方式伴随着陷入半殖民地而难以为继。 商品经济生活方式冲击着儒家构建的“父子亲,兄弟和,妻子相好”的和谐宗族社会,维护地方稳定的 “官批民调”逐渐失灵。湖湘方志中“溺女”现象屡见... More >>
明清时期的同乡工商会馆,作为流寓于建制体系之外的异乡客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联谊乡情的地缘性社会组织和社交场所,承担着重要的公共职能,尤其体现在解纷方面。同乡工商会馆诉外解纷机制, 即是以同乡工商会馆为解纷主体,用非诉手段解决争讼... More >>
禁止发冢的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历经多个朝代发展,至明代正式设立了“发冢” 条。清初,发冢的条文内容完全沿袭明代,而经过顺、康、雍、乾、嘉几朝的修律后,发冢律例的规定更为完善。其中尤以嘉庆朝的修改幅度最大、新增数量最... More >>
清代是我国历史上针对特殊群体的法律适用极为完善的时代,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上,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亦是如此。僧道服制犯罪的法律适用,便是一典型体现。为探究僧道服制犯罪的法律适用,首先对大清律例中相关条例的发展演变进行梳理,明晰皇权对僧... More >>
学界关于清代民事司法的性质问题讨论广泛,主要有调处说和依法审判说两种。通过对清代巴县档案的考察,发现清代的民事司法始终贯穿教化息讼的原则,一方面在庭审前以息讼为导向,另一方面在堂断时又以依“法”裁判为导向。因此,这种审断方式或许可... More >>